长沙市环境科学学会章程
(提请 2023年11月29日长沙市环境科学学会第十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长沙市环境科学学会
英文名称:Changsha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CSES
长沙市环境科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由长沙市从事环境保护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组成,经长沙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区域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长沙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我市创新、和谐、生态城市建设,及经济建设可持续增长为中心,针对长沙市主要环境问题,积极开展圈内外环境科学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环境科技进步,促进对外环境科技合作,促进培育创新人才;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环境学科发展与技术创新。
(三)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四)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和认证;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举荐优秀人才。
(五)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等。
(六)建设环境智库,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相关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七)为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评价、技术鉴定、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八)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良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遵守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团体会员条件
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加入本会,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包括:
1,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2,其他依法注册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团体会员分为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单位会员3类。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从事环保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或其他相关领域的具有相关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士。其中,对表现突出,在行业有影响力的可吸纳为个人理事。
第九条本学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新增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2/3同意,进入学会理事会,参与学会日常管理。
(三)单位会员由秘书处审核,秘书长审批。经常设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单位会员的入会;个人会员入会由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
(四)按章程相关要求办理入会手续后,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十条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具有获得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四)决定学会中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许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学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集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监督学会经费的使用;
(十)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分单位理事(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两类,均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情况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学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名(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秘书长1人。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设若干名荣誉理事长和顾问。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在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重大合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理事会提出建议人选,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受会员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科技服务收入;
(五)科研和咨询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学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9日十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