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2025年9月23日长沙市环境科学学会第十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环境科学学会(简称“本会”)是由长沙市从事环境保护的科技工作者,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英文名称:Changsha Society For Environmental Sciences
英文缩写:CSES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本会是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坚持民主办会,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真务实,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长沙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环境科学学会,党建领导机关是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会的网址是:www.csses.org.cn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我市创新、和谐、生态城市建设,及经济建设可持续增长为中心,针对长沙市主要环境问题,积极开展圈内外环境科学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环境科技进步,促进对外环境科技合作,促进培育创新人才;
(二)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营造良好学术环境,促进环境学科发展与技术创新。
(三)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工作,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科学知识与技术,提高全民环境科学素养。
(四)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和认证;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举荐优秀人才。
(五)有序承接政府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等。
(六)建设环境智库,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等组织相关研究,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咨询建议。
(七)为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评价、技术鉴定、举办相关展览展示和技术交流等,提供科技成果引进、推广和交易服务,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八)发挥学术共同体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学术诚信与监督机制,促进良好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党建工作暂由理事会负责。本会秘书长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
第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会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分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三类,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具有良好环保形象和社会声誉的企事业单位;
(五)其他依法注册的学术性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关心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环保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科技工作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或管理水平,在本领域取得较好的科技成果或工作业绩(或其他相关领域的具有相关技术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士。其中,对表现突出,在行业有影响力的可吸纳为本会个人理事。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1份入会申请表;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六)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新增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由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提名、且经过理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才能进入本会理事会,参与本会日常管理;
(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的个人,或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具备申请本会会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可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具有获得本会表彰奖励、人才举荐的资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向本会反映学科发展和相关产业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
(二)超过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提示仍不改正;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负责人、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长的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原则上1年1次,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副理事长主持,或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四)监督学会经费的使用;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财务制度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重大合同;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会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1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23日第十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